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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關系政策問答 頂 熱 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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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拒絕錄用的情況有哪些?

      答: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不得歧視殘疾人;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不得對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和其他就業困難人員設置歧視性的錄用標準;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源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政策依據:《江西省就業促進條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3號)

      2.人社主管部門可對用人單位哪些違法行為進行監察、查處?

       答:我省人社部門對用人單位以下行為進行監察、查處: (1)不依法建立或者執行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2)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3)向勞動者收取押金、保證金等費用,或者扣押勞動者證件、實物的;(4)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或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 (5)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6)克扣或者無正當理由拖欠勞動者工資的;(7)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標準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和節假日加班工資報酬的;(8)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9)解除勞動合同后,不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10)違反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11)違反特殊工種勞動保護規定的;(12)使用未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相應技術工種的;(13)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或者不履行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14)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行為。 

      政策依據:《江西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3.收取勞動者押金是違法行為嗎?對收取勞動者押金的單位應如何處罰?

       答:是。單位向勞動者收取押金、保證金等費用的,責令退還給當事人,并受到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政策依據:《江西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4.勞動合同試用期怎么規定?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答: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試用期中,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答:試用期中,用人單位不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6.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答:可以,但僅限以下情況: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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